Article 31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按照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得随意改变其规模和风貌。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居住点内依法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居民迁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居住点。

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已建住宅,不得翻建、扩建、改建。不能保障使用安全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居住点内安排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