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城镇、农村居民及回乡落户的人员新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
(一)城镇居民以正住人口新旧房合并计算,人均标准16平方米。三人以下一户的可按三人计算,五人以上一户的按五人计算。
(二)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人员,以正住人口新旧房合并计算,一人一户的50平方米;二人一户的70平方米;三人一户的80至90平方米,四人一户的100至120平方米,五人一户的120至150平方米,五人以上住户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雷波、布拖、金阳、美姑、越西、喜德、甘洛、普格、盐源、木里十一县和其它县、市的民族乡,按上述标准,每户可增加10平方米。
城镇和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人员申请新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尽量利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全部利用非耕地的,城镇每户可增批20平方米,农村每户可增批30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