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法建设行为被依法认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将违法建设行为信息录入建设行为诚信档案进行管理,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征信机构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