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