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民政部门是本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协调、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养老服务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社、司法、教育、商务、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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