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扶贫开发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扶贫开发政策;

(二)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方案;

(三)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安排计划、资金使用情况。

扶贫开发项目及其资金额度、技术要求、实施目标、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应当在该项目实施地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