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行业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主管部门的规定。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扶贫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