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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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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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9年3月1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Article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Article 2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Article 3禁止利用等级、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Article 4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Article 5保护各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彝族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歧视。
Article 6自治县的彝族公民、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的结婚年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Article 7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Article 8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Article 9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Article 10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Article 1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Article 12本补充规定施行以前,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婚姻案件和纠纷所作的处理,继续有效。

本补充规定未规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Article 13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Article 14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