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石场修复的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