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旱情收集、监测、分析、上报和灾情统计核实、抗灾救灾物资发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抗旱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