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