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查处违法建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查处违法建筑联席会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水务、农牧、林业(园林)、住房保障、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一)定期听取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等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筑情况,及时掌握查处工作实际情况;

(二)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筑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对违法建筑集中清拆工作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筑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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