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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