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
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核准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延期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按3‰收取滞纳金,
项目核准部门不予核准。
水电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力经营企业不得购买或者销售该水电建设项目非法发电电量。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