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修订境内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人口相对稠密区、地震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

禁止开发岷江干流茂县县城以上至松潘县川主寺镇河段、梭磨河松岗以上河段、涪江上游丹云峡河段、白水河九寨沟县城以上河段的水能资源。其他禁止开发河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自治州辖区内除国家组织实施解决边远地区农牧民用电的小水电项目外,禁止开发五千千瓦及其以下水电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