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规划和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