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情况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由法制委员会关于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和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