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培育和引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