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承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