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互联网信息和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传授犯罪方法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宗教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信息、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产生与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