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知识。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了解未成年子女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