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互相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