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突出地域、民族、历史、文化元素,提高城镇文化品位;完善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公众休闲娱乐和健身等需求。

市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县城市规划区内,3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