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

(二)未按照要求制定和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

(三)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隔离设施以及建设其他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

(五)未履行巡查、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估等职能的;

(六)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七)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