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1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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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长沙铜官窑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望城县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制瓷及相关遗址。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列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旅游、环保、工商行政、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作。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事业。捐助资金应当用于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及文物征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义务,有权
劝阻和检举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的行为。
规划保护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
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如
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分层次保护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两个区域:(一)北至觉华山脚;南至原有水陆分界线;西至宝塔洲东岸;东沿长坡和邱家嘴村自然道路为界;(二)北至金家坡山脚;南至土地坡边界;西至金家坡小路;东沿郭家岭小路。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北至觉华山北麓和大坡;南至麻潭山山脚处水田田埂;西至湘江岸边(包括宝塔洲);东至黄板塘、王家塘和圣公岭自然边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一)窑址、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瓷器、制瓷工具、窑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与长沙铜官窑制瓷相关的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予以保护。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违规采沙、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七)狩猎、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在未开放的区域内参观;
(九)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照、拍摄;
(十)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官窑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得葬坟、修墓(含立碑)、毁林开荒;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
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治或者迁出。
止新批宅基地。
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长沙铜官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或者整治,并逐步调整至与长沙铜官窑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按照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迁出村民、组织改造或者
整治村民住宅的,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其地形地貌定期进行监测,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发现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抢救措施。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防火、
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考古工作与展示利用
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
对长沙铜官窑遗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
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法律责任
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
的;
(二)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规批准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利、水系、植被、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的;
(四)违规批准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营管理秩序的,由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