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宣传和促销网络,开展自治州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介活动,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宣传推介当地旅游形象、旅游资源和景区(点)。

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