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农家乐特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群式发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新居和旅游示范乡(镇)、村。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规划组织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核申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