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镇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