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一种以上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宾馆、医院等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新建民用建筑选用冷、热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