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等;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绿色建筑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经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