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损坏、占用管廊;

(二)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