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金融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在本市设立金融教育和研究机构。

鼓励金融教育、研究机构与境内外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合作,培养适应本市金融发展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

鼓励国家和国际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认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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