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调整信贷结构,改善信贷管理,适当减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完善授权、授信和评级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