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Chapter 9 附则Article 65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或者线路名称)、线路、站点、时间为乘车人提供交通服务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车人意愿提供交通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费的5座客运汽车。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