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租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收缴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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