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 共客运管理机构)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