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具备条件的公共客运站场应当向同行业开放。通过市场运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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