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
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监督;
(三)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乡镇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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