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

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监督;

(三)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乡镇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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