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析产,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