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自治州,凯里市、雷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伟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三)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下5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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