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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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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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
保护条例
(2004年3月30日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管理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为水库大坝826米高程线以下迎水面两侧、水库大坝下游300米以内、总干渠两侧各5米、支侧各5米的水体、陆地和滩涂。
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
(五)擅自在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
(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二)炸鱼、电鱼、毒鱼、钓鱼;
(三)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四)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五)设置经营性餐厅、娱乐设施;
(六)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监测等设施;
(七)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里禾水库水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伟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三)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下5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