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被拐卖、绑架妇女解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和善后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为被解救的妇女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治。

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解救和善后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