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

(二)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