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非地下管线单位在建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
(二)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当与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禁止在情况不明时开挖作业;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权不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