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