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
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