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