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分工范围如下:

(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二)森林植物检疫范围:乔木、灌木、竹类、干果、野生珍贵花卉、木本中药材、木本油料、木本香料等森林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苗木、试管苗、接穗、插条、种根、块根、块茎、球茎、鳞茎、砧木、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范围分别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