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进行选育、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繁育、试验、生产、推广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