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排污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允许排放量指标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或者部分收回:

(一)被吊销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关、停、并、转、迁和破产的;

(三)由于易地供热、供气等外部原因而减少排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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